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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无维修保养单位,最高可处罚2万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22 13:15:26    文字:【】【】【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的自行检查,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的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的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否则,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74条规定,责令电梯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32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据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目前,我市共有电梯使用单位300余家,累计在用电梯730余台,但是截止到现在,我市共有260余家使用单位签订了有效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仍有13%的左右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没有与取得国家许可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正式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而是采取了部分包青工、包项目改造的措施来对电梯进行改造或维修,这样都是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违背的,所不允许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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